中國環境報記者謝佳瀝北京報道
生態環境部近日公布《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民用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等核設施安全許可活動。
據了解,《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民用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以下統稱核設施)的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安全許可事項的許可程序以及核設施轉讓、變更營運單位和遷移等活動的審查批準。
《規定》明確,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核設施場址選擇的要求完成核設施場址的安全評估論證,并在滿足核安全技術評價要求的前提下,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申請書和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遷移核設施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取得國家核安全局批準后,核設施營運單位方可開始進行核設施遷移活動。
核設施終止運行后,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制定停閉期間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安全的方式進行停閉管理,保證停閉期間的安全,并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監督檢查。
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運行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經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準后,核設施方可繼續運行。未獲得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的,核設施不得繼續運行。
國家核安全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核設施安全許可申請組織安全技術審查。組織安全技術審查時,應當委托與許可申請單位沒有利益關系的技術支持單位進行審評。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對其技術評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在進行核設施重大安全問題技術決策時,應當咨詢核安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技術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材料與法規標準的符合情況、分析計算結果復核、試驗結果審核等。技術審查流程包括文件審查、校核計算、試驗驗證、技術交流和專家咨詢等。
根據公告,《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2006年1月28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同時廢止。(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