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見,對電力能源未來綠色低碳轉型進行了部署,意見指出:
主要目標
“十四五”時期,基本建立推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較完善的政策、標準、市場和監管體系,構建以能耗“雙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標制度為引領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進機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基本制度和政策體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滿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規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強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
建立綠色低碳為導向的能源開發利用新機制
(十三)推動構建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能源供應體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加快推進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對區域內現有煤電機組進行升級改造,探索建立送受兩端協同為新能源電力輸送提供調節的機制,支持新能源電力能建盡建、能并盡并、能發盡發。各地區按照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及分領域規劃,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和清潔低碳能源資源等情況,在省級能源規劃總體框架下,指導并組織制定市(縣)級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區域能源供應相關實施方案。各地區應當統籌考慮本地區能源需求及可開發資源量等,按就近原則優先開發利用本地清潔低碳能源資源,根據需要積極引入區域外的清潔低碳能源,形成優先通過清潔低碳能源滿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漸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產消費格局。鼓勵各地區建設多能互補、就近平衡、以清潔低碳能源為主體的新型能源系統。
完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運行機制
(十八)健全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市場機制。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加快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推動重點區域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運行,完善電力中長期、現貨和輔助服務交易有機銜接機制,探索容量市場交易機制,深化輸配電等重點領域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促進電力綠色低碳發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優先利用的電力交易機制,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鼓勵新能源發電主體與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等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支持微電網、分布式電源、儲能和負荷聚合商等新興市場主體獨立參與電力交易。積極推進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支持分布式發電(含電儲能、電動車船等)與同一配電網內的電力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就近進行交易,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企業)提供輸電、計量和交易結算等技術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的價格政策及市場規則。完善支持儲能應用的電價政策。
(十九)完善靈活性電源建設和運行機制。全面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完善煤電機組最小出力技術標準,科學核定煤電機組深度調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設既滿足電力運行調峰需要、又對天然氣消費季節差具有調節作用的天然氣“雙調峰”電站;積極推動流域控制性調節水庫建設和常規水電站擴機增容,加快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術應用,推行梯級水電儲能;發揮太陽能熱發電的調節作用,開展廢棄礦井改造儲能等新型儲能項目研究示范,逐步擴大新型儲能應用。全面推進企業自備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節,鼓勵工業企業發揮自備電廠調節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靈活性煤電機組、天然氣調峰機組、水電、太陽能熱發電和儲能等調節性電源運行的價格補償機制。鼓勵新能源發電基地提升自主調節能力,探索一體化參與電力系統運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機制,更好發揮相關設施調節作用。
(二十)完善電力需求響應機制。推動電力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推動將需求側可調節資源納入電力電量平衡,發揮需求側資源削峰填谷、促進電力供需平衡和適應新能源電力運行的作用。拓寬電力需求響應實施范圍,通過多種方式挖掘各類需求側資源并組織其參與需求響應,支持用戶側儲能、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分布式發電等用戶側可調節資源,以及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綜合能源服務商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系統運行調節。明確用戶側儲能安全發展的標準要求,加強安全監管。加快推進需求響應市場化建設,探索建立以市場為主的需求響應補償機制。全面調查評價需求響應資源并建立分級分類清單,形成動態的需求響應資源庫。
(二十一)探索建立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機制。探索同一市場主體運營集供電、供熱(供冷)、供氣為一體的多能互補、多能聯供區域綜合能源系統,鼓勵地方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區域綜合能源服務投資經營主體。鼓勵增量配電網通過拓展區域內分布式清潔能源、接納區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公共電網企業、燃氣供應企業應為綜合能源服務運營企業提供可靠能源供應,并做好配套設施運行銜接。鼓勵提升智慧能源協同服務水平,強化共性技術的平臺化服務及商業模式創新,充分依托已有設施,在確保能源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強數據資源開放共享。
完善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機制
(二十三)完善煤電清潔高效轉型政策。在電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統籌協調有序控煤減煤,推動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保供需要,加強煤電機組與非化石能源發電、天然氣發電及儲能的整體協同。推進煤電機組節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級改造,根據能源發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設先進煤電機組。充分挖掘現有大型熱電聯產企業供熱潛力,鼓勵在合理供熱半徑內的存量凝汽式煤電機組實施熱電聯產改造,在允許燃煤供熱的區域鼓勵建設燃煤背壓供熱機組,探索開展煤電機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動落后煤電機組關停整合,加大燃煤鍋爐淘汰力度。原則上不新增企業燃煤自備電廠,推動燃煤自備機組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加大燃煤自備機組節能減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電機組的既有廠址和相關設施建設新型儲能設施或改造為同步調相機。完善火電領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研發和試驗示范項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氣清潔高效利用機制。提升油氣田清潔高效開采能力,推動煉化行業轉型升級,加大減污降碳協同力度。完善油氣與地熱能以及風能、太陽能等能源資源協同開發機制,鼓勵油氣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設分布式能源設施,在油氣田區域內建設多能融合的區域供能系統。持續推動油氣管網公平開放并完善接入標準,梳理天然氣供氣環節并減少供氣層級,在滿足安全和質量標準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接入油氣管網,探索輸氣管道摻氫輸送、純氫管道輸送、液氫運輸等高效輸氫方式。鼓勵傳統加油站、加氣站建設油氣電氫一體化綜合交通能源服務站。加強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推廣示范,擴大二氧化碳驅油技術應用,探索利用油氣開采形成地下空間封存二氧化碳。
完善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治理機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標準體系。加強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法制建設,修訂和完善能源領域法律制度,健全適應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現行能源領域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健全清潔低碳能源相關標準體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訂清潔高效火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核電、儲能、氫能、清潔能源供熱以及新型電力系統等領域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推動太陽能發電、風電等領域標準國際化。鼓勵各地區和行業協會、企業等依法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制定能源領域綠色低碳產業指導目錄,建立和完善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相關技術標準及相應的碳排放量、碳減排量等核算標準。
(三十七)深化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推動簡政放權,繼續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優化能源領域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能源領域。優化清潔低碳能源項目核準和備案流程,簡化分布式能源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創新綜合能源服務項目建設管理機制,鼓勵各地區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綜合能源服務項目多部門聯審機制,實行一窗受理、并聯審批。
(三十八)加強能源領域監管。加強對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能源市場交易、清潔低碳能源利用等監管,維護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場秩序。穩步推進能源領域自然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對有關企業在規劃落實、公平開放、運行調度、服務價格、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監管。健全對電網、油氣管網等自然壟斷環節企業的考核機制,重點考核有關企業履行能源供應保障、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職責情況。創新對綜合能源服務、新型儲能、智慧能源等新產業新業態監管方式。